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虛假驗資涉訟若干問題(一)

2002-12-9 8:55 來源:海南注協(xié) 【 】【打印】【我要糾錯
  驗資是注冊會計審計)師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金(或實收資本)真實性及合法性的審查和驗證,驗資業(yè)務對于確認企業(yè)法人資格及企業(yè)民事責任能力、保護債權人利益至關重要。然而,實踐中屢見不鮮的虛假驗資卻給社會經(jīng)濟生活帶來極不利的影響!疤摷衮炠Y報告”是指違反驗資程序,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實驗資范圍、驗資依據(jù)而使內容與事實不相符的驗資報告。1996年4月,最高人民法院法函[1996]56號中指出: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,給委托人、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,根據(jù)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但是,由于復函以及在此之后的法釋[1997]10號、法釋[1998]13號都未能澄清驗資訴訟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問題。對此,筆者略陳己見。一、關于“虛假驗資報告”的界定

  對驗資報告“真實”還是“虛假”的判斷是處理驗資訴訟的基本前提。然而,對這一基本問題的理解有兩種觀點:

  一種觀點認為,驗資報告是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。從本意上解釋,與真實對應的便是虛假。因此,虛假驗資報告即指驗資報告與實際出資情況不相符,包括根本沒有出資以及出資額少于報告證明的數(shù)額。這種觀點強調驗資報告“內容真實”、“結果真實”合乎社會公眾要求。因為對公眾而言,他們需要了解的是來自驗資部門真實的、據(jù)以決策的信息,而不是驗資部門是如何工作的。因此,他們有理由認為:無論報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,只要結論與事實不符,就是虛假報告。

  另一種觀點認為,根據(jù)財政部頒布的《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——驗資》第四條第二款的解釋:“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是指驗資報告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范圍、驗資依據(jù)、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和應發(fā)表的驗資意見!币簿褪钦f“真實性”是指驗資部門履行了正當?shù)尿炠Y程序。因此,只有違反職業(yè)準則,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實驗資范圍、驗資依據(jù)而出具的與事實不符的報告才是虛假驗資報告。這種觀點的合理之處在于:由于審計固有的風險,注冊會計師對于被審驗的范圍只有“合理的保證責任”,而不是擔保經(jīng)過審計的事項沒有任何錯誤。因此,不能將所有不實驗資都歸責于注冊會計師。筆者認為,上述兩種觀點并非“非真即假”、“互相排斥”的關系,不應簡單地否定其中任何一種。前者所概括的應屬廣義的“虛假驗資報告”即一切內容與實際投資不相符的驗資報告(當然包括注冊會計師并無過錯,但內容或結論卻與事實不符的驗資報告)。后者所界定的則是狹義的“虛假驗資報告”,即僅指違反驗資程序,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實驗資范圍、驗資依據(jù)而使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驗資報告。根據(jù)現(xiàn)有的法律、司法解釋,“虛假驗資報告”的內涵顯然包含兩個方面:其一,報告的內容或結論與事實不符,包括“不實”、“重大疏漏”(或遺漏)、“嚴重誤導性”以及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。其二,報告出具有弄虛作假、誤導第三人或疏于查實驗資范圍的主觀過錯。由此可見,依法應由驗資部門承擔民事責任的是狹義的虛假驗資報告。

  二、虛假驗資民事責任的性質及其構成要件

  關于虛假驗資民事責任的性質,目前理論界有契約責任(保證責任)說、侵權責任說、責任競合說等不同見解,筆者認為,虛假驗資民事責任的性質應為侵權責任。

  根據(jù)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(zhí)業(yè)規(guī)范指南第3號——驗資》的解釋,驗資分為設立驗資和變更驗資。設立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,對設立的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及其相關的資產(chǎn)、負債的真實性、合法性進行審驗。變更驗資是指被審驗的單位因合并、分立、發(fā)行新股、轉讓股權或被審驗單位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70%時,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,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其變更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真實性、合法性進行審驗。驗資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驗證被審驗單位的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要求,各投資者是否按合同、協(xié)議、章程規(guī)定的出資比例、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足額交繳資本,注冊資本的增減是否真實。也就是說,從專業(yè)知識的角度把握資金的審驗,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職責。由于注冊資本界定了投資者對被審驗單位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,如果驗資部門未經(jīng)必要的審驗程序或未取得充分、適當?shù)尿炠Y證據(jù)并加以分析,即出具驗資報告,使得不具備條件的公司、企業(yè)通過注冊成立或變更,也使根本不具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、企業(yè)在與利害關系人的民事活動中欠下債務,并使得利害關系人的債權不能得以實現(xiàn),那么驗資部門就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構成對利害關系人的侵權。對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會計師而言,利害關系人具有合理的可被預見性,由于利害關系人是不確定的多數(shù)人,因而,注冊會計師的行為侵犯的是對世權、絕對權。

  由于造成驗資報告內容與事實不符,投資人不可能沒有過錯。因此,虛假驗資民事責任的主體應是虛假投資者及出具該報告的驗資部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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